|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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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金泰城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金泰珑悦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营口金泰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翰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59275589.5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