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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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蓝谷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蓝谷食品有限公司全粮愈素食全营养餐货物价款人民币146803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蓝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全粮愈素食全营养餐货物3261箱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9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0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全粮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