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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29日,按月利率6.5‰计算;逾期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8.45‰计算);

二、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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