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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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武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汇票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向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为1,302,291.67元; 二、驳回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75元(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哈南国际开发开放总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