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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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泰达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春、陈腾飞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398.2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寇春、陈腾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被执行人寇春、陈腾飞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