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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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04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8272.5元、营养费810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医疗费3799元,合计37008.7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463.36元; 三、被告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14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原告***负担340元,被告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