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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春市家鼎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27125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7125元;

四、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75575元。

五、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计币6757.5元,由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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