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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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27125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7125元; 四、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75575元。 五、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5元,减半收取计币6757.5元,由被告宜春步步高智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