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035及利息(以6040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能支付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货款的责任; 三、被告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枣庄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宏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