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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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泰花苑项目部 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泰花苑项目部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7848.27元; 二、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8元,由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泰花苑项目部承担19281元,原告***承担8387元,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瑞昌市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泰花苑项目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