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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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租金39307392.28元、支付违约金19653.7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已算至2018年7月17日,此后继续按此标准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435元,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