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5,352.58元及截止2019年5月7日的利息10,351.1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4.49‰)和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居住小区一期A3-9-3-602室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