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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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80179.85元;(开户行: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分理处,户名:***,账号:62×××6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49939.88元;(开户行: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分理处,户名:***,账号:62×××6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原告***、***负担1017元,被告***负担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