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正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柳大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军红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柳大街支行借款本金990444元、利息4412.09元及罚息(罚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止); 三、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柳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柳大街支行负担70元,由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