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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6226.67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

二、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27元,由被告***、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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