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6226.67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 二、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27元,由被告***、邯郸市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