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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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通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000万元,截止2019年7月25日止的利息5042.1918万元,并给付之后的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在转让给***12526.5万元债权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125元,由原告承担224216元,由各被告承担4439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