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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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205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851.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承担259元,由被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承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