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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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 乌什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4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建筑承包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乌什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泽普县分支机构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什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05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责任限额3950572元。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张磊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燕丽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