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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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 二、被告***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1,447元【(18,217元+14,400元+14,680元)+(115,000×15‰×14个月)】;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由被告***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