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9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