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港市成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市成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新兴区金鸿峰门业加工厂货款人民币31400元,并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成泰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成泰公司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