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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返还六辆奔驰油罐车(车号分别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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