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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物流分公司、新疆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返还六辆奔驰油罐车(车号分别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