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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哨里堂·扎衣甫、巴提兰·阿不都热合曼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94.91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的利息42917.37元;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候开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均由被告哨里堂·扎衣甫、巴提兰·阿不都热合曼、***、候开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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