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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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万元,并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被告东港市守平水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港市守平水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物品(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0元由被告***、被告***承担,被告***、被告东港市守平水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