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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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主岭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4,066.00元、利息38,814.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本息合计522,880.93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公主岭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以其抵押的车辆吉姆西萨瓦纳5999CC客车(车架号:1GTW78CG9C1192689、发动机号:2ATC1192689),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偿还***所欠借款本息; 四、公主岭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00元,减半收取即4,515.00元,由***负担,公主岭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