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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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 莱州市源泉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安街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坏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