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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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康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4民初98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莲,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长宁县康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维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鹏。 原告***、***、***、***、***、***与被告***、***、长宁县康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敏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惠娴 书记员唐琪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