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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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地及住房款共计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7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