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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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江西省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贷款未到期本金599,504.89元,到期本金944.81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利息2451.84元,本金罚息2.67元,利息罚息7元,共计人民币602,911.21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元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江西省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6元,减半收取4918元,由被告***、江西省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