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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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59118.28元及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共5413.19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基本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 二、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3.98元、保全费2342.65元,合计5726.63元,由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3383.98元、保全费2342.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恩平市国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383.98元、保全费234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