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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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以本金5000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