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黑0524执287号 许志国、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许志国申请执行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履行完毕,并交纳案件执行费用。至此,申请执行人许志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黑0524执2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