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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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医院 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宇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900元,已付10000元,应付111900元(含被告***垫付款43300.63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811.4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工行裕龙支行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13×××61)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