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华夏三宝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华夏三宝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兴蔬菜批发店货款28143元; 二、被告辽宁华夏三宝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列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辽宁华夏三宝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