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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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从2020年9月份起,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五放学后到甘某就读的学校接走甘某(遇寒假、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告***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五下午四点到被告***居住地接走甘某),于本周周日下午四点前将甘某送回被告***的居住地,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探望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