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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万元(至2019年12月6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永清县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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