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334.66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9年1月15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1.55‰计算)。 三、驳回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保全费164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