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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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财保25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 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旗,面积74.4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157021100095房屋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开立622202060800398374账户中的工资款2000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AHETF0AZ0120Q000010Z)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旗,面积74.4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157021100095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开立的622202060800398374账户中的工资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宝玉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米青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