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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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10297.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赔偿原告***234028.19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中8000元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3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负担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