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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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长葛市金达麻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葛天仓储有限公司 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按照月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和罚息,扣除已支付的86451.37元利息); 被告长葛市金达麻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拍卖、变卖其提供的质押物(详见2018轩辕(监)字第0645-2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9724元,减半收取计98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葛市双兴麻纺织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达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