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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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平市南家畲水电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81民初1132号 原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李俊键,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金,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漳平市南家畲水电站,住***。 法定代表人:俞雪芬,负责人。 原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漳平市南家畲水电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漳平市官田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利江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雅玲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