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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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7年中香中香房字第**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截止到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及罚息112,530.28元,并偿还未到期的本金1,203,652.77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在被告***、***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