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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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江县光良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2民初2974号 原告:合江县光良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光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唯,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祥,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泸州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伟。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姚应吉(***之母),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合江县光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泸州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合江县光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合江县光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