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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49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2元(已减半,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9939元),由被告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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