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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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铸远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锦华浩为商贸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 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铸远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75‰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45731.07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975率‰计算罚息); 二、被告迁安市锦华浩为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2元,由被告唐山铸远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迁安市锦华浩为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泰顺实业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