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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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451487.06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98964.1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51487.06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房屋(产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建筑面积123.32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34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7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