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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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 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3454号 原告: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4263994C。 法定代表人:徐娜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创业园区(城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62270421Y。 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鑫鸿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佳明天和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红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黄米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