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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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9781.69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30639元、护理费863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2405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0611.2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439887.89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剩余损失319887.89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23921.5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47713.67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176207.8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以上二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17元,减半收取3708.5元,财产保全费2559元,合计诉讼费6267.5元,由原告***负担37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负担4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