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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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湛江易普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货款530351.65元给湛江市易普科技有限公司。 二、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以尚欠货款446334.07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29日起以实际尚欠货款53035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湛江市易普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湛江市易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8.89元,由廉江市二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23.89元,由湛江市易普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