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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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武川县大青山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64271.26元,并继续承担2019年7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