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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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土豆款69808元及利息(以69808元为基数,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2月30日计算至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